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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研字〔2018〕53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要求,为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导师和研究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附件2)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附件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附件4)和《鲁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大校发〔2013〕22号,附件5)等文件,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要求全面细致,不留死角。自查时间为:2018年8月28—30日。

二、落实好工作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情况、自查方式、发现的问题、为杜绝学位论文买卖和代写行为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学习以上文件情况。

三、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各单位要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反学术道德诚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参与买卖、代写论文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严厉惩处。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535-6672814,监督举报邮箱为:ldyjspy@163.com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本次自查为契机,掀起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的热潮,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保驾护航。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查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31日报研究生院学位办,电子版qq传送。

联系人:贾老师; 联系电话:6672814。

研字〔2018〕53号附件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5.《鲁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研 究 生 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