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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各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1    作者:     来源:     点击:

研字〔2019〕1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以及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我校各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位授予标准是衡量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既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也是开展学位授权点评估和社会了解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也是上级部门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小组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学位授予标准与培养方案应保持高度一致性,因此建议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小组为本单位本轮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无需重新报送),如本单位单独成立学位授予标准工作小组,请将工作小组名单(附件1)于3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有关要求

1.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2)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3),请各单位修订学位授予标准时认真研究、参照。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修订还应参照相应类别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公布的最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进行。

2.学位授予标准应包含本学位点的概况介绍、对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及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等。我校学位授予标准(模板见附件4-5)应突出办学特色,具有可操作性。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学科《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3.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是上级学科和学位点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本轮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应结合新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进行,在相关内容表述和关键环节要求上应具有一致性。

4.学术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方案上按一级学科培养,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修订;培养方案上按二级学科培养,学位授予标准按二级学科修订。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专业学位类别修订(教育硕士需要按领域修订学位授予标准,由领域所在学院分别负责编制)。

(三)材料报送

请各培养单位应积极征求意见,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科学修订本单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23日前报送研究生院(电子版qq传送),教育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请报送教育硕士教学中心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审核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公开。

制定科学的学位授予标准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乎学科评估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事关学校发展大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长计议,做好本单位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

联系人:贾老师; 联系电话:6672814

附件:

1.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修订工作小组名单

2.《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上册、下册)

3.《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4.鲁东大学学位授予标准模板(学术学位)

5.鲁东大学学位授予标准模板(专业学位)

 

研究生院

  2019年3月11日